关于调整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的公告(第485号)

2022-06-10

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


第四八五号


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有关决议,自2022年7月1日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大连专利申请,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适用“关于用XML(可扩展标记语言)表示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的推荐标准”,即WIPO ST.26标准。为落实标准实施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
一、自2022年7月1日起,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家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,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序列表的,该序列表电子文件应符合WIPO ST.26标准要求。


WIPO ST.26标准具体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,网址:https://www.wipo.int。


二、申请日在2022年7月1日之前的国家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,申请人仍应按照《核苷酸和/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》(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5号)和《关于知识产权行业标准〈电子文件标准〉中部分特征关键词表的修订》(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四八号)规定的电子文件标准提交序列表。


三、专利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国家专利申请,在提交符合WIPO ST.26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,为核算说明书附加费用,应同时提交一份PDF格式的序列表文件。


特此公告。


国家知识产权局


2022年6月10日



在申请的国际阶段,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,可以按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第十九条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,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。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规定对说明书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院作出修改,修改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没提出。上述程序称为国际阶段的修改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,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,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说明书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;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,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,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,上述修改称为国家阶段的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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