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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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,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从这个规定不难看出,注册商标并非“一劳永逸”,如果注册后商标不进行使用则很可能被他人撤销,终导致权利的丧失。
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,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,向商标注册人发出《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》。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,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,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。
如果我们收到了他人提出的撤销申请,也不必着急,如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,注册商标则不会轻易被撤销掉。那么,什么样的证据属于是充分有效的呢?比如:产品包装物、销售合同(或协议)、开具的发票、产品检验报告、广告宣传材料、展会照片等。只要能证明近三年都在使用该商标,提供的材料之间相互关联、相互佐证,即可以认为是充分且有效的证据,在答辩中才能被认可。所以,在撤三的答辩中,证据材料的准备至关重要,不容忽视。

